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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祖军、徐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被告芜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晓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先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丽、人民陪审员兰艳参加评议,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莉、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陵县人某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沈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建祥、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若洋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何金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某某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床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马鞍山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机床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元翔,被告某某机械公司、某某金属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被告冯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华清,被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江门某某网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网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华晖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家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雷,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以惠城检诉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雷、杨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钟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