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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家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宏辉、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峻箫、周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白某某、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翟某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晓昕独任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助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赵彩凤、顾益波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衡泽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某、翟某某、谢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永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衡泽驹、胥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浙江绍兴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敏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俊、边经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英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6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务川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财保务川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某某货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铜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选亮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磊、杨刚,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静涛,被告某某铜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货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因本案需另一案的裁判结果为裁判依据,于2014年6月25日中止诉讼,2015年3月15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春霞、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沈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春霞,被告联合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的委代理人许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