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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天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市梧村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厦门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市梧村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告厦门某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厦门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德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晞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加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某签收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到庭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4)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刘欢、廖加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漳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下称工行漳州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已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与本案相同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厦门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家属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林某、林某、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秋梅为诉讼代理人。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阮秋梅、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温建文、附带民事被告人颜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的代理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为防止刑事部分过分的审判迟延,本院先就刑事部分进行判决。
原告廖某某因与被告厦门某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自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温建文、被告厦门某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欣雯、黄梓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敏锋、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彩仙、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昌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漂、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闫某某、谈某某与被上诉人房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邹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