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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7律师案例阅读(1597)易法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路29号5房。组织机构代码7783**6-3。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杜某某。

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石攀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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