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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小可、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被告贵州省遵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原审原告雷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夏某某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谭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该借条明确载明:“因浴室装修之需,特向蒋某某临时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为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还款,本单位(个人)承诺: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二、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本借款的月利率为3%,自实际借款日起按日结算。结息方式每月结息。……六、该还款资金由庄某某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全部结清为止。借款人:谭某某,担保方:庄某某,2011年10月9日”。当日,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谭某某194000元。至今被告谭某某及担保人庄某某分文未付。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柔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某某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庭某某单元某某栋某某楼某某号房归被告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何德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李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初,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已判刑)在常州成立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分公司,该公司由被告人史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被告人史某某开展管理,在本市某某路99号1203室设立营业点,并招聘业务员,至2012年3月,以公司需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汽车新能源“醇氢动力”需要资金出资合作为由,并以投资开发醇氢汽车改装连锁店、云南蒙自市1500亩公墓等项目产生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采用召开“推介会”、散发宣传单、业务员打电话联系等方式,在常州向中老年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82.94万元。其中,部分用于业务分成、利息,其余集资款去向不明。案发后,上述集资款均未能追回。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浙江某某快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桑、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明刚独任审判,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助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赵彩凤、顾益波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世纪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