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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与厦门世纪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8律师案例阅读(1461)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民初字第6085-1号

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成镇某某街南3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天金、陈锦坤(实习),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世纪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某某大厦2A、2E。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世纪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诉讼保全费31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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