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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5-06-18律师案例阅读(2138)易法通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澄临民初字第0057号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周宏祥,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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