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上诉人王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韦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瓮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后,王某某、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楼、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吉学、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陈某与被告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厦门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县城市某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城投公司)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城投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两案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煌和被告某某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其本人名下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李某某、某某某、张某、胡某、刘某、陈某某、赖某某、郑某某、颜某某、李某某、某荣某、兰某某、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吟、人民陪审员卢桂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某黎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某某某、张某、胡某、刘某、陈某某、赖某某、郑某某、颜某某、李某某、某荣某、兰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黎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廖加雅、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月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晨、人民陪审员林翠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廖加雅,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了原告叶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及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海,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赖木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小可、巴兴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