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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某某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9律师案例阅读(1562)易法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民初字第1764-2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智光,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晋江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

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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