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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磊、被上诉人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耿某某因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常州支行)、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虞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裴某某及辩护人朱双贤、周培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艺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英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邹某某诉被告虞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9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邹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英芳、被告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秦霞、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英芳、被告虞某的委托代理人孙秦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常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捷,被告高某,被告某某保险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138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张兵、王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检调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辰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兵、徐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楼区某某酒楼(以下简称某某酒楼)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被告薛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韦云飞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蒋科伟、代理检察员吴坤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宏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南某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开封某某汽车线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侬光洲于2014年3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浩、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