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叶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8律师案例阅读(1941)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思民初字第9928-1号

原告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海、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泽利、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叶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林某某暂住地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故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晞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辛 鹏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