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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同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公诉刑诉(2014)11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宋某、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宁、助理检察员于彦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杨某某、宋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会刚、王雄志、王红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红影,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仲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才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诉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辖字第005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及吴某某、吴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恒勇,被告某某县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恒勇,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加气砼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秋林、被告邵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与被告东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虎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贾某、余某、鞠某、袁某、陈某、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越、被告人翟某、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李燚、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贾波、石传莉、被告人鞠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张正、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彭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江舒扬、陈全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燚、岳超,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廖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术校、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戴某、林某某、陈某犯绑架罪,被告人石某某、戴某犯抢劫罪,被告人石某某、黄某、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麦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士双、朱锦燕,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陶晓东,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术校,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华雷,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施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亚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