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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5-06-26律师案例阅读(2202)易法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4号

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系苏州市钱某某桥小商品市场某某美术文化用品商行业主。

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实体纠纷已解决,故对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

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

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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