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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集团太药房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同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同发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某、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法院(2012)泰靖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上诉人徐某及马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拥军,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南京某某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某某医院委托代理人黎枚枚、刘某某、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拥军、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某大附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拥军、被告某大附一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4日原告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浦区某某投资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上海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公用事业管理局、淮安某某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某某行政执法局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4日,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上诉人连某港市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某港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某港市连某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4月22日、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4月1日诉讼,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4月22日诉讼,上诉人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菊到庭参加2014年7月1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时,被上诉人谢某某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
上诉人郭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建、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腊铭、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淑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进学、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与委托代理人徐志磊、被告刘某与委托代理人石进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