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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一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臧某与被告酆某某、酆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聊城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忠、白云明,赵子民作为被告酆某某、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升作为被告平安财险聊城公司、平安财险山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聊城仲裁委员会(2014)聊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刚、张书锋,被申请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修东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崔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某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山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马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宋宁宁、宋某某、郭某某、薛某某、李某某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王刚,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宋宁宁、宋某某、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薛某某、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宝群、吴正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人民币3418982.69元及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冶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限期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项义务,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某某、魏广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行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第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冉龙某某、冉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微、书记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国领、唐剑峰、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兵、被告人冉龙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绍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颜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辜某某与被告蒲某某、成都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兴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建、被告蒲某某、被告成都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大地财保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钟华,被上诉人阳光财保四川分公司、阳光财保成都支公司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曾某某与被告四川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就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后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于2015年1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倬,被告华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江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干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成郫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干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吴某某、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远成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3月31日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沈某某、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利波,被告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文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