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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辛某某等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10律师案例阅读(2092)易法通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民五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某某路某某区招待所某某楼。

负责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女,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女,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农民。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立刚,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农民。

马某某、马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传师,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一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勇军

审判员  李曙霞

审判员  孙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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