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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严振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平、人民陪审员李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飞、肖利波,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其委托代理人马良、胡秀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秀寒,被告韩某乙及其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靳涛、曹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修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广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来广宁、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会玲、汤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鲜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懿邈,被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毅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济宁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伟、张海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懿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济仲裁字(2014)第9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利,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宁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山东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利、张甜甜,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宋某某,山东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剑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5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睿,被告肖某某及被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蓬勃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追加段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4月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睿,被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被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蓬勃及第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裕梅、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仕林、陈家弟,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粘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厦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诉讼中,经被告环海华建设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环海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仕林,第三人某某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