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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周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周增亮,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顾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某某、范某某与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谈帮瑞,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宁夏某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文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政,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初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德州公司)、李某某、聊城市某某管理局某某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昌府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初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刘树河,被告人保财险德州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新亮,被告李某某,被告东昌府公路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和(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4年1月2日、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尚君,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利锋、杨斌斌,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陆际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核实立功线索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被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利锋,被上诉人某某大学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屠爱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聊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聊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被告聊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袁志林与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志林、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瑞楠、王书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张某经传票(其中被告孙某某、郭某某系公告送达)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丽和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知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