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08-10律师案例阅读(1498)易法通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莱城民初字第2860号

原告:王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前前,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言贵,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丰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前前、被告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10月份原、被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还可以。××××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吵架。2014年5月份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和家里的长辈、朋友多次去被告娘家央求,被告就是不回家。原告已经筋疲力尽,对被告再也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纪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时雯靓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