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原告金某诉被告宁夏某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08-17律师案例阅读(1605)易法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惠民初字第2239-2号

原告金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某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系宁夏某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维、王芊,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宁夏某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竹叶

代理审判员  韩 雷

人民陪审员  邬玛莉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亚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