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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长青,被告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以下简称金乡支行)与被告战某某、战某某、闫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某某、战某某、闫某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寻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民、朱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自强、常某某,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光辉、孙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顺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光辉、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邓明发,被告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修东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宙、樊怀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于某丙、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修东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臻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吴某、李某某、饶某某、饶某某、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胡臻颢、被告人吴某、李某某、饶某某、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振军、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施选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刘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贺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苟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超、马宁,被告刘某、某某贺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贺兰支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重新鉴定,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后,本案现已恢复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峰、被上诉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