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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山东滨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德,被告黄某某,被告山东滨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宋玉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田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淄博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淄博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秉超、王秀云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艳梅、被告某某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市北区某某摄影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骞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市北区某某摄影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程胜,被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树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浩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大庆,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浩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并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新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传仓、韩旭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董某、任某、李某、田某、彭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4月19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刑追诉(201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两案在犯罪事实上存在关联,本院决定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同年6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6月26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3年7月26日恢复审理。同年10月26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又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1月26日恢复审理。因清理涉案资产,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决定中止审理,于2014年6月30日恢复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江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远,被告某某财险淄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青岛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禚科基和被告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董太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镜圆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迟金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9月2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禚科基,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被告岳某某、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闫某某、被告淄博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德遵,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某某,被告岳某某、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小萍,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闫某某、被告淄博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德遵、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