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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案

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944)易法通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杨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德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居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德遵、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于2010年3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现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杨某某、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卢某辩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某某,于2010年3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某某。现原告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某、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子女,原告主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茂冰

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

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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