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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维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文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罗建文,原审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山西中某某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99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北京某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侯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化宿、代理审判员邱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并已于2014年5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北京某某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花、綦某某,被上诉人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岛人社局)、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在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青岛人社局之委托代理人王一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书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海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曹县运输总公司某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菏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曲彩霞、人民陪审员刘晓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光红,被告武某某、曹县运输总公司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啟亮、被告某某保险菏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米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国田、被告温某某、被告中财保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健民,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3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宿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青松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林伟光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何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