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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代理检察员王政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某某诉人孙某某、张俊英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卧铺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卧铺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某某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徐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某某马喆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安太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张俊英在上诉期间死亡,由其继承人孙某某继续参加某某本案诉讼。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磊波,被上诉人铁路卧铺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保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牛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人陈某、牛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牛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字(2013)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闫某某、杨某甲、乔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忻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忻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丰深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樊利军,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向春,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思滕,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兰晓锋,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寇晋涛,被告人乔某某、杨某乙、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口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交口县某某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万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并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34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符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州市某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3)太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玲、代理审判员何晓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14年7月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秦符森,被上诉人中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于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符森,被上诉人中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青岛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高密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商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卢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青,被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牛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席中伟、张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反诉被告)褚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某某工业园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中伟、张勇龙,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某某工业园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