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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高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352)易法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王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王战烈,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维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朱照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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