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352)易法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王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王战烈,系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维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朱照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