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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星余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立梅、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o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益梅、伍季红、伍又红、伍习文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14年10月14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立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乙、伍某文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流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已、伍某文以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彭某某所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浩然、人民陪审员李智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等16人不服娄底市某某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9日作出的某某府复决字(2014)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童志方、朱卫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等16人的共同全权委托代理人张志红,被告娄底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第三人娄底市某某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代理审判员赵彩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奎、被告陈某甲及手语翻译人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肖某某、娄底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春林、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方萍、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旭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贺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春林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某某、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