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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成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威,代理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孝仁、张金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娟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鑫连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山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某某、郭某某、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玉生,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家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某某、芮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同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玉生、被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芮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为与被告彭某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彭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平与被告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