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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0律师案例阅读(1473)易法通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洞民初字第1930号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谢伟,男,洞口县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中德

审 判 员  肖荷生

人民陪审员  邵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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