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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周某与被告贺某某、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余油飚、被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郑一文、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明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詹田均、被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某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鄢军强、夏翠霞,被上诉人鹰潭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雨胜及被上诉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鹰潭某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鹰潭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雨胜,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20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易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剑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葛涛、罗琳参加的合议庭,由代书记员卢聪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贤勇,被告易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易某、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3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3月30日建议恢复庭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善根、胡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易某、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罗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殷京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乙琳、代理审判员曾火根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强安担任记录,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德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3)万三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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