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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08-25律师案例阅读(1676)易法通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13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厨师。住鞍山市铁东区某某街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琚勇男,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某某路某某组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刘兆才,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鞍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王某某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马某某所提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一节。经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故对马某某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马某某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节。经查,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故对马某某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葛 一 新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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