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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人宋小林,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4)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下称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菁婷出庭支持公诉,谭某及其辩护人宋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启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漆星、人民陪审员宋玮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琴担任记录。依原告谢某某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4月2日追加高某、高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3月3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小林、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晨美,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清华实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国、黄思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某的起诉。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新余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原告罗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蔚、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何某某(下称第一被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根芽、谭小俊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3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龙蔚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任某某(下称第一被告)、卢某某(下称第二被告)、新余某某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告)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军、龙蔚,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平芳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