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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某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款67923.07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追偿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乙、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明,被上诉人曹某乙、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合计260156.77元。
为当事人作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业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房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房屋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积慧,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修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炎独任审判、书记员姜雨杉记录,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思铭、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盛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周志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东、被告范某某、被告某某丹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