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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务支招“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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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67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0万人。从性别结构看,男性人口70079万人,女性人口66703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6(以女性为10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8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76万人。

近年来,我国人口不断增多,就业持续增加,女性劳动者也逐渐增多。为保障女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常见问题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怎么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没有过错,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等法定情况的······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专业法务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

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不少人对于女职工“三期”保护有一个误解:未和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与在“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违法。事实上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证明女职工存在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的。

因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并非是有“免死金牌”,而用人单位也并非是对“三期”内女职工束手无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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