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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某某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宗臣,被告河北某某某某工程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余敏,被告贾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闯,证人赵华、刘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希希、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某某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鲁某某、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因与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青岛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州市某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3)太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玲、代理审判员何晓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14年7月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秦符森,被上诉人中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于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符森,被上诉人中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裴某某、皮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汕头市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莱阳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莱阳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以需要追加当事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长沙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长沙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长沙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熊某某签订过《钢材采购合同》,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级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蓝某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