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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4律师案例阅读(1614)易法通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以需要追加当事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的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86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 军

人民陪审员  代名洪

人民陪审员  田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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