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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原告重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的厂房租赁给原告,用于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的生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提供200KVA的用电量,被告单独申请电力容量后如果原告未能达到用电标准,承担相应电损;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自来水的水源;原告承担在租赁物内正常合理使用而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有关费用,按照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其他公司价格标准计费。履行合同中,向原告提供水、电是重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每月收取水电费的同时,还强行要求原告交纳水电费10%的管理费,从2010年9月起增加到20%,并在缴费通知单上注明必须缴清水电费,否则会停电,原告因此额外支付管理费10327.8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27.8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是经常遇到的合同之一,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就业者,都需要认真的阅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代写合同服务,专业代写劳动合同。
一、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 1 )银行将债权打包转让给某些企业的,企业取得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主张由债务人承担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能否被法院支持?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因是债权转让后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支持债权转让后的利息,相当于承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是企业因受让债权而取得享有了原合同的权利,因此,其债权人主张继续偿还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上两种观点,请问哪种意见更合适?
何女士是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了十余年的一名老员工,从基层一步步干起,最后升到了区经理的岗位上。可是,在离职后,何女士却因为任职期间有5个月时间肯德基公司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将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情:张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在甲公司工作半年后,因患病住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能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张某医疗期满后,甲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程某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与他人签订石膏粉买卖合同,进行石膏粉的生产和销售。合同履行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程某)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卖方则辩称其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加工一批货物。但后来A公司变更名称为C公司,B公司要求与C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请问,B公司与C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因5年前的违纪行为,施先生被用人单位开除。在施先生看来,虽然他确曾违纪,但用人单位仍然两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这“迟来”的开除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杨浦区法院支持了施先生的诉请,一审判令上海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
案情:许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汪某撞成重伤。汪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许某不赔偿事故损失,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许某的汽车开走藏匿起来,并将许某车上价值1万元的水果扣押。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汪某的家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汪某的亲属不但不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将其中一个民警打成轻伤。请问:受害人的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的车辆?
2002年1月,台湾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2003年3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xx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某公司。其后,某某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xx公司却未协助某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xx公司履行协助义务。xx公司辩称,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其无需履行协助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昨天同事带来一份判决是一法院所判决,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简要阐述如下:
案情:甲承租乙的厂房,已租赁使用了三年多,但双方仅在承租厂房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后来双方一致没有续签书面合同。请问,过期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股份制企业上海禾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窑公司)转让股权给非公司股东,因双方约定不明,为究竟转让给华迈房地产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华迈公司)还是转让给华迈公司老板麦先生而产生争议,华迈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禾窑公司和禾窑公司股东徐女士连带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92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华迈公司该诉请判决予以驳回。
股权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股权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