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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3-04-11劳动人事阅读(4373)易法通

案情:

张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在甲公司工作半年后,因患病住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能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张某医疗期满后,甲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医疗期届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在劳动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医疗期满后,若其不能从事原工作,甲公司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而甲公司没有给张某另行安排工作,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又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因此,甲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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