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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05年3月,李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两套住房赠与李某某,待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另约定,双方各享有一套住房的居住权,无转让出售权;如有一方重新组织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并搬出所居住的房屋。2008年9月,李某在原住房中重新组织家庭。同年10月,杨某以李某违反离婚协议为由,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从现住房中立即搬出。被告李某答辩称,赠与合同并未生效,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案情】 孙亚英与葛锋系夫妻,葛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5万元与他人设立了无锡市平锋净化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锋公司),葛锋持有平锋公司50%股权。2009年6月22日,葛锋在未征得其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有的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葛彬忠(系葛锋之父),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孙亚英认为葛锋与葛彬忠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葛锋与葛彬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孙亚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葛彬忠名下的平锋公司股权恢复为葛锋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孙亚英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孙亚英的诉求。
两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将部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出租方知情后并未提出异议,却于转租行为发生半年后提出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诉请承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出租方知悉承租方转租行为并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为由,驳回了出租方的请求。
合同中没有约定,出了问题谁担责?法院判决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8月2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货款2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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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装潢,究竟该如何结算?2010年4月,赵某与陈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陈某将名下一厂房租给赵某,租期一年,年租金10万元。租赁后使用不久,赵某因用工需要装修厂房宿舍区,装修后的厂房一直租赁使用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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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价值为8万元的模具,同时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所需模具的参数变更,遂与乙公司协商,在原合同的附件中增加一个技术参数图。但是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导致其所生产的模具不符合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要求。请问:在合同成立后,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是否视为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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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闭合性的公司,其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股权转让受到较多的限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任意性规范进行变更,对股权转让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标的为股权的特殊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备: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协议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所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东权的法律行为。与一般物品买卖关系有所不同,股权转让在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案情:2005年9月,李某被甲公司聘用,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称,员工在离开甲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 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到另外一家公司就职,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用在工艺制作过程 中。现在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称此案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请问,李某与甲公司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王某于2009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王某,公司愿意不降低原劳动合同其他约定条件,再与王某续订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认可上述条件可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续签,但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为1年。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