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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 借款人是否要支付利息?

2013-02-25债权债务阅读(4943)易法通

案情:张某因购房资金不够,向好友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一年后,张某将8万元还给李某,李某却要求张某支付利息。请问:张某是否应支付利息给李某?    

 

解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张某不需要向李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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