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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江平及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定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某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和上诉人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诉人钱某某、被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姚署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白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策,被告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宜民一终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宜民申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申请再审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祝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瑶民一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合民一终字第0304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撤诉,又于2014年1月10日增加诉讼请求后再行起诉。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贤甫、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安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杰,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被告陈某某、陆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沈某某、王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即被告沈某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魏乃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乡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红艳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某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梓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4年7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梓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某、郑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某某集团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某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嘉平,被告某某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某某集团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某总店的委托代理人范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春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慕乔、人民陪审员王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晓松、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