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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电子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3律师案例阅读(2052)易法通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刘,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

负责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智锟,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平

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

人民陪审员  曾敏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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