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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4年9月29日,被告刘某某以与原告重庆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生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争议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月9日以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780号仲裁裁决书对被告刘某某的申诉请求进行了裁决。
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办理结算,待结算完毕后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恩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生某某、黄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扬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敏、李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宝勇、尹思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某某公司于举证期内提出反诉,反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30408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4年6月某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某某日,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继续审理,并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振华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参加2014年4月17日、6月某某日庭审)、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季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无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茂群、被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以及被告某某保险无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玉昆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茂群,被告孙某某以及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辽宁省某某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上诉人丹东市某某某某特种钢铸造厂(以下简称“某某某某铸造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宽民二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两上诉人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迟某某、李苏,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铸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吕胜春、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与沈阳某某经营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林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洋、杜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沈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上海某某国际度假俱乐部度假屋使用权购买合同》(以下简称《度假屋使用权购买合同》)中第20条已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即‘本合同之各项内容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制定,双方同意在甲方(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所在地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裁决因本合同履约而产生的争议’,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清琪、人民陪审员陈雅贤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振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5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陈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成军,上诉人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志,上诉人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鹿冬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