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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生某某、黄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4律师案例阅读(2082)易法通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74号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思勤,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某某。

被告黄某某,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生某某、黄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姜锐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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