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14律师案例阅读(1779)易法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6号

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6。

法定代表人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恩群、马新生,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某路96号某某幢,组织机构代码2169**69-3。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办理结算,待结算完毕后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40元,减半收取3387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 燕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