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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彭某某诉被告顾某某、顾某、顾某某、顾某某、顾某某、陈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萍独任审判,后因故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赵淳独任审判。本院追加了上海市闸北某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征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德明、被告顾某某及被告顾某某、顾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成勇、被告顾某某(同时作为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被告顾某某、第三人一征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亮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成勇,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伟、王小兵,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大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某启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2月23日召开两次预备庭;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妙春、王小兵,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一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广州市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昌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岳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金贵仁,被告人徐某某、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桂某某、谌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倘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某、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士才,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燕、王瑶,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亮,原审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吕某某、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石某、魏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桂梅,被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桂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万国,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万某、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程某某、李某、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汽车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传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万某、张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家胜,魏某、程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海龙,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忠国,某某保险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汽车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虞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祥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万国、被告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