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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某某为与被告顺丰某某集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霄雷审判本案。2014年4月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济舟,被告顺丰某某集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重庆市大足区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某某湖水库管理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重庆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苟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道柏、谭尊飞,第三人张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苟某某、第三人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核某某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核某某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核某某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仪征市,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梅某、田某某、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张燕,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张燕,被告梅某暨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亦辛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亦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倪桂玉参加评议。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国、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茂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雨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仓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仓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张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继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仓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鲁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鸿宇,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3月12日、7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大仓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以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大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尚婧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新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士某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煦春、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凤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