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北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5-05-18律师案例阅读(2278)易法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倩影

审 判 员  刘晓龙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鲍昊悦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