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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甘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李某、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某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光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汤某某、李某,被告湖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铝业公司”)、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旭、裴国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宫宏伟、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洪某某、熊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周某、熊某某、熊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六金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洪某某、熊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周某、熊某某、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诉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陶某、王辉、被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庆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王某某、葛某某、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化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戈弋、程勋鹏,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磊独任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岩、被告某某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08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某某大厦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某某(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绍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涛、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程某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夏涛、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邓耀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