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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罗某某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4)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4年11月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尹华(2014年9月26日到庭)、欧阳丰茂(2015年2月2日到庭)、被告林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桃某、吴泽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佛山公司)、梁某某、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长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某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某某果木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和利息,及代垫诉讼费人民币29388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裁定指定案件由本院执行
原告陈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春辉、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黄某某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合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苏州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周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66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加伍、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到庭诉讼。被告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